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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苏州市委宣传部
苏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苏社科字〔2015〕10号
关于开展苏州市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
申报与复评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委宣传部、社科联,市各有关单位,各社科普及(示范)基地:
根据《加快推进社科强市建设实施意见》精神,为充分整合社科普及资源,发挥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引领作用,促进社科普及活动社会化、群众化和经常化,经研究,决定开展苏州市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申报与复评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按照《苏州市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要求,进一步开发各地社科普及资源,广泛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切实发挥好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辐射作用。
二、申报与复评办法
1.参照省社科联做法,今后仅保留“苏州市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称号。原“苏州市社科普及基地”和“苏州市社科普及示范基地”此次统一纳入复评单位(见附件4)。新申报成功及复评合格的单位,将统一颁发“苏州市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牌匾。原“苏州市社科普及基地”名称不再保留。
2.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开展申报与复评工作。各新申报单位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各市(县)、区社科联统一推荐报送。复评单位由各市(县)、区社科联统一初审合格后报送。市级以上的单位可直接向市社科联报送。
3.新申报单位须提交《苏州市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申报表》(见附件2)一式2份、电子版,如果有其他证明材料可同时提供。各市(县)、区社科联推荐名额原则上不超过2个。
4.复评单位须提交《苏州市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复评表》(见附件3)一式2份、电子版以及其他如照片、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各市(县)、区社科联须对复评单位进行初审,并具有初审否决权,初审不合格的,可不予上报到市社科联。逾期不参加复评、各市(县)、区初审不合格或市社科联认定不合格的,原认定资格自动失效。
5.市科联根据各地上报材料以及实际需要,进行核查和综合评估,并适时组织实地查验,按照“好中选优”原则进行审批认定。
三、时间安排
1.7月15日前各地完成申报、复评工作。
2.7月~9月市社科联进行有关资料核查、实地查验和综合评估。
3.10月底向社会公布、颁发铜牌。
四、其他事项
1.有关表格电子版可从“苏州社会科学网”(www.szsk.com)上下载。
2.申报与复评截止时间为7月15日。联系人:陈燕平,联系电话(传真):68610420。联系邮箱:954853522@qq.com,联系地址:苏州市三香路998号市社科联科研处。
附件:
1.《苏州市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2.《苏州市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申报表》
3.《苏州市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复评表》
4.苏州市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复评名单
中共苏州市委宣传部
苏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15年6月18日
附件1
苏州市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2015年6月修订)
为加强和完善社科普及基础建设与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建设,促进社科普及活动社会化、群众化和经常化,根据《加快推进社科强市建设实施意见》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普及人文知识、传播人文思想、弘扬人文精神、提升市民素质为宗旨,坚持“三贴近”原则,创新载体,培育品牌,长效运作,服务公众,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促进公众人文素质和全社会文明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第二条 苏州市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社科普及示范基地”)是依托社会力量建设并对社科普及工作具有较强带动和辐射作用的社科普及阵地,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社科普及活动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由苏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认定、命名、授牌并提供业务指导。
第二章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任务
第四条 在苏州市委宣传部、市社科联和所在市(县)、区党委宣传部、社科联指导下,充分发挥社科普及、宣传教育的示范作用,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宣传,大力普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推动在全社会形成与构建和谐苏州相适应的共同思想基础、价值追求和良好社会风尚。
第五条 做好社科普及活动的内容设计并利用多种手段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如安排专人讲解、指导制作社科普及类展板、录像、挂图、宣传册等,展示内容每半年更新不少于30%。每年开展好一项重点社科普及活动和若干项群众参与类活动,并积极参与苏州市年度社科普及活动项目。
第六条 经营性基地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300天,年接待参观人数不少于5000人次;其他基地根据公众需求和自身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向公众开放,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天,年接待参观人数不少于1000人次。
第七条 基地应与学校建立固定联系,合作开展相应的校外社科普及活动。实行收费参观的单位,应对学生、团体参观实行票价优惠,在年度重点活动期间对公众免费开放。
第八条 及时做好活动的总结汇报工作。基地每年要向市社科联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及时向市社科联汇报活动开展情况。基地的各项活动的应有完整的文字、照片和录像等档案资料以及接待公众对象、时间、人数等有关统计数据。
第三章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申报和认定
第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可申报社科普及示范基地:
(一)文化场所(包括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曲艺演出场馆、纪念馆等);
(二)人文景区(包括历史文化景区、历史文化名镇(街道、村)、人文主题公园等);
(三)教育场所(包括幼儿园,中小学,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培训基地等);
(四)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五)其他有条件向公众开展社科普及宣传、展示人文社会社科成果的农村基层组织、社区、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
第十条 申报条件:
(一)接受苏州市及所属市(县)、区宣传部(社科联)的工作指导,落实交办的社科普及任务。所从事的业务具有明确的社科普及内容,能发挥向公众开展社科普及宣传作用。
(二)具备进行社科普及宣传的硬件和软件条件。有社科普及所需的文字及声像资料;有相对固定且不小于150平方米的科普活动场所,包括社科普及展馆(厅)、社科普及画廊(栏)、社科普及广场等;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中长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总结;有具体管理部门和分管领导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有专(兼)职的社科普及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
(三)将社科普及活动经费列入本单位经费预算,保证活动开展,落实到位并逐年增加。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各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方式,实行自愿原则,依据申报条件和有关要求向所在地宣传部(社科联)申报,由市(县)、区宣传部(社科联)择优向市社联推荐;
(二)提交《苏州市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申报表》,主要内容包括基地建设情况和活动计划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建设情况应包括本单位社科普及已有成绩、软硬件条件、人员、经费等情况;活动计划包括下一步社科普及重点活动及相关举措,拟投入的人力物力及预期效果等。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第十二条 市社科联将根据推荐情况对候选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和综合评估,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提出认定意见。经认定合格的基地,由市社科联统一颁发“苏州市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牌匾。
第四章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三条 基地的申报受理、评选、考核、推荐工作由市社科联负责,基地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社科联科研处实施。基地以自建为主,市社科联对基地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有条件的基地之间可实施共建。
第十四条 市社科联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题调研和座谈交流,了解基地的建设和工作情况;组织基地交流与观摩,对社科普及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基地给予通报表彰和重点支持。对表现突出的基地将给予一定的项目扶持经费,并优先推荐为省级社科普及示范基地。
第十五条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实行退出机制,原则上每2-3年复评一次,通过复评的基地继续取得基地资格。主要内容是:社科普及工作日常管理、活动组织及参与情况、档案资料管理等。
凡有从事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等行为,发生重大恶性事故,发生损害公众利益行为,提供虚假评估资料,不能履行基地基本职责,以及省市作出的其他否决规定等情形之一,将根据情节轻重书面警告、要求整改直至取消基地资格。
基地如有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向市社科联备案;重组、重划、撤销、分立、合并的,基地称号自行中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旧办法废止。本办法解释权属苏州市社科联。
苏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二○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2
苏州市社科普及示范基地
申 报 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推荐单位(盖章)
推荐时间
苏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编制
申 报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 单位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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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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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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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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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人 |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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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 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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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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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普及场所面积 | □50~150平方 □150~300平方 □300平方以上 | ||||||||||||
现有社科普及载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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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普及经费及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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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普及队伍 | 专职 人 兼职 人 | ||||||||||||
社科普及骨干人员(兼职请注明) |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工作单位 | 职称职务 | 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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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来社科普及活动内容、规模、特色及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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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获得的奖项和资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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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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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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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科联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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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苏州市社科普及示范基地
复 评 表
复评单位(盖章)
复评时间
推荐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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