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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合作社不同于一般的法人组织,也不同于公益性组织,按传统的标准,难以准确界定其属性。但是,农村经济合作社承载着集体土地、集体资产、集体资本的经营管理职能,长期以来对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维护农民经济权益、实现农民增收致富发挥了极大作用。
因此,在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张家港永联村党委书记吴惠芳,建议国家出台相关条例,明确农村经济合作社法律主体地位,促进农村经济合作社健康发展。
放眼全国,近几十年来,农村中各种各样的专业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蓬勃生长。苏州同样也是如此。不过,如果仔细观察,就不难发现,苏州农村中合作社的品种、门类、样式等的“发育期”,与城乡一体化的改革进程一致。可以说,城乡一体化改革是合作社发展的催化剂。在苏州农村,以“三大合作”为代表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作为农民集体致富和整体迁移身份的载体,破解的是率先发展遇到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
很显然,农村经济合作社本身就是改革的产物与成果,是“新生事物”。结合苏州的实践来看,农村的“三大合作”改革,指的是在农村集体资产、农村承包土地、农村生产经营等方面,通过合作或股份合作的形式进行改革,发展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富民强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三种基本类型,于是应运而生。
实践已经证明,以农村“三大合作”组织为主体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已经逐步成为苏州农民参与市场经济的基本组织形式,成为农民持续增收的基本组成来源,成为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基本实现形式。截至2017年年末,苏州全市共有各类农民合作社3947家,持股农户比例超过96%;集体合作农场208家,自主经营面积占全市土地规模经营总面积的16%;农村集体经济总资产1840亿元,村均年稳定性收入815万元。
既然农村经济合作社是改革与发展催生的“新生事物”,那么其法律主体地位、市场主体地位,就肯定能在进一步的改革与发展中得到解决。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映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
“实至名归”,说的是有了真正的学识、本领或功业,自然就有声誉。农村经济合作社的“实”已经有了,"名”(身份)的问题,应当也不会太远。
来源:苏报评论员 金根